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为督促债券市集兴盛,模范债券买断式回购营业,提防市集危险,保卫市集到场者合法权柄,中邦黎民银行制订了《宇宙银行间债券市集债券买断式回购营业统治轨则》,经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聚会通过,现予告示,自2004年5月20日起履行。
第一条为督促债券市集进一步兴盛,模范债券买断式回购营业,提防市集危险,保卫市集到场者合法权柄,依照《中华黎民共和邦中邦黎民银行法》和《中华黎民共和邦合同法》等相闭国法轨则,制订本轨则。
第二条本轨则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营业(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添置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业务两边商定正在他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商定代价从逆回购方买回相当数目同种债券的业务手脚。
本轨则所称市集到场者与中邦黎民银行揭晓的《宇宙银行间债券市集债券业务统治手段》中的市集到场者寓意一致。
第五条市集到场者举办买断式回购应签定买断式回购主订交,该主订交须具有履约保障条件,以保障买断式回购合同的真实施行。
第六条市集到场者举办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体式的合同,其书面体式囊括宇宙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央(以下简称同行中央)业务编制天生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体式。
买断式回购主订交和上述书面体式的合同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全合同。业务两边以为需要时,可签定添加订交。
第十条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业务净价、到期业务净价和回购债券数目由业务两边确定,但到期业务净价加债券正在回购时候的新增应计息金应大于首期业务净价。
第十一条买断式回购的克日由业务两边确定,但最长不得抢先91天。业务两边不得以任何格式耽误回购克日。
第十二条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契合中邦黎民银行的相闭轨则。
第十三条举办买断式回购,业务两边可能遵照业务敌手的信用景遇磋议设定保障金或保障券。设定保障券时,回购时候保障券应正在业务两边中的供给方托管账户冻结。
第十四条举办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集到场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通畅量的20%,任何一家市集到场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正在主题邦债立案结算有限负担公司(以下简称主题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第十五条买断式回购产生违约,对违约底细或违约负担存正在争议的,业务两边可能订交申请仲裁或者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陈述同行中央和主题结算公司,同行中央和主题结算公司应正在接到陈述后5个办事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通告。
第十六条同行中央和主题结算公司应遵照中邦黎民银行的轨则和授权,实时向市集披露上一业务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通畅量的比例等相闭买断式回购音信。
第十七条同行中央认真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平素监测办事,主题结算公司认真买断式回购结算的平素监测办事;发掘相当业务、结算情景应实时向中邦黎民银行陈述。
第十八条同行中央和主题结算公司应依照本轨则制订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业务、结算章程。
第十九条中邦黎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集到场者的买断式回购举办平素监视。
第二十条举办买断式回购除应遵照本轨则外,还应遵照宇宙银行间债券市集其他相闭轨则。
第二十一条市集到场者以及同行中央和主题结算公司违反本轨则的,由中邦黎民银行遵照《中华黎民共和邦中邦黎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轨则予以惩罚。
市集到场者举办买断式回购违反宇宙银行间债券市集其他相闭轨则的,由中邦黎民银行遵照《中华黎民共和邦中邦黎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轨则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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